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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 报关员网:2010年,第39号-报关员·3W网

市(上海、大连、深圳、南京、苏州、无锡、哈尔滨、大庆、西安、长沙市)之基础上,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目前全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。增加之推广城市有:北京、天津、重庆、广州、武汉、成都、济南、杭州、合肥、南昌、厦门等。  二、推广企业。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(含所辖区、县〈县级市〉等全部行政区划)内经认定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。  三、有关事项:  (一)海关对管理类别...
           发布:2010-7-9 6:11:48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:佚名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网校





   

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9号
(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)
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
【内容类别】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
【文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0〕39号
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0-6-29
【生效日期】2010-7-1
【效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之复函》(国办函〔2010〕69号)精神,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规范健康发展,近日海关总署、商务部联合制发通知,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  一、推广城市。在现有10个试点城市(上海、大连、深圳、南京、苏州、无锡、哈尔滨、大庆、西安、长沙市)之基础上,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目前全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。增加之推广城市有:北京、天津、重庆、广州、武汉、成都、济南、杭州、合肥、南昌、厦门等。
  二、推广企业。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(含所辖区、县〈县级市〉等全部行政区划)内经认定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。
  三、有关事项:
  (一)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之服务外包企业,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之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,国家不予减免税之商品(详见《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》附件2和附件3)除外。
  上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之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6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规定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。
  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(以下简称外包业务)是指《通知》附件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(试行)》项下之国际服务业务。
  纳入保税监管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(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)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,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之进口设备。
  (二)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,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,未经海关核准,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。
  (三)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,应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。
  (四)海关对保税监管之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(手册编号首位为D,以下简称手册)模式管理。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,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。
  (五)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,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,并提供以下资料:
  1.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;
  2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  3.与境外发包方签订之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之设备清单;
  4.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《报关注册登记证书》;
  5.海关需要之其它单证。
  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,经审核符合要求之,核发手册。
  (六)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。如需延期之,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。海关审核后同意之,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,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。
  (七)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,按以下规范填报手册:
  1.预录入表头“批准文号”栏目填报“FW+4位关区代码+4位年”;
  2. 表头“监管方式”栏目填报“加工贸易设备”(代码0420);
  3.表头“征免性质”栏目填报“加工设备”(代码501);
  4.表头“备注栏”注明:“服务外包专用手册”;
  5.表体商品项之“征免”栏目填报“全免”;
  6.其他栏目比照加工贸易设备手册规定填报。
  (八)手册项下货物进口时,进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:
  1.报关单“备案号”栏目填报对应之D手册编号;
  2.“监管方式”栏目填报“加工贸易设备”(代码0420);
  3.“征免性质”栏目填报“加工设备”(代码501);
  4.“标记号码及备注”栏目填报“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”;
  5.表体商品项之“征免”栏目填报“全免”;
  6.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。
  (九)手册项下货物退运时,出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:
  1.报关单“备案号”栏目填报对应之D手册编号;
  2.报关单“监管方式”栏目填报“加工设备退运”(代码0466);
  3.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。
  (十)手册项下货物内销时,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:
  1.报关单“备案号”栏目填报对应之D手册编号;
  2.报关单“监管方式”栏目填报“加工设备内销”(代码0446)。
  3.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。
  (十一)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之,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之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。
  (十二)外包进口货物在外包业务之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。
  (十三)外包进口货物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之,须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,涉及许可证件之,还须提供许可证件。
  (十四)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之,新手册不予备案,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,已备案未进口之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。
  服务外包企业之管理类别降为C、D类之,手册不予延期,已备案未进口之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,已进口之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。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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